实训室安全管理制度

来源:财经学院作者:审核人:发布时间:2025-06-11浏览次数:13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训室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重要基地,为确保实训室安全,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优化学校环境,保证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党政第一领导,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部领导责任。

第三条 学校设备处、后勤处、教务处、保卫处是学校实训室安全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有对各单位实训室安全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奖励处罚职能。设备处是学校实训室安全工作牵头管理单位。

第四条 各级领导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提出确保安全的具体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突发事故模拟演练,经常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五条 各学院应成立实训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实训室安全分管领导,制定本单位的实训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实训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包括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组织、协调、督促各下属单位做好实训室安全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实训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组织本单位实训室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实行实训室准入制度;及时发布、报送实训室安全环保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学院实训室负责人协助分管领导做好本单位实训室安全的具体工作。实训室负责人是本实训室安全责任人,根据学院的实训安全工作计划开展本实训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各实训室应设定一名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协助实训室负责人具体负责该实训室的安全工作。安全员对实训室的安全负有检查、监督的责任,有权制止有碍安全的操作,纠正安全违章行为。

第六条 所有在实训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统一认识,确保人身安全。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遵守实训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

第七条 各实训室应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制定安全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张挂在实训室明显区域,严格贯彻执行;制作适合本实训室的安全教育片,以直观形象的图片、通俗易懂的语言、具体详实的数据和生动的案例,向实训人员进行实训安全基本常识、安全原则教育。实训室要把安全知识、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等列为实训教学的内容之一,新进实训室人员必须先接受安全教育,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技能,才能进入实训室工作、学习。

第八条 实训室安全检查坚持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发现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做好技术安全工作档案。

第九条 学校与各学院、学院与各实训室、实训室与实训室人员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切实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人。


第二章   消防安保


第十条 各实训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位置明显、取用方便之处,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在非应急状况下,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 保持实训室设备、设施及环境清洁卫生。设备器材摆放整齐,排列有序,保持走道畅通。严禁走廊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

第十二条 实训室工作人员应熟悉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学习消防知识,熟悉安全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如遇火灾事故,应及时切断电源,冷静处理。

第十三条 实训室应有严格的用电管理制度,对进入实训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用电教育,严禁超负荷用电。实训电气设备处于工作状态时,必须有人在场监管,确实需要长时间连续工作的实训,电气设备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监管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电、水、气等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实训室应定期对电源、水源、火源等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电气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和检修要有记录,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安装接地装置,对出现老化现象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维修或报废。

第十六条 无需配备加热设备的实训室,严禁使用包括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煲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等各种类型的电加热器具。实训中必须使用明火时,须加强防范措施,做到用火不离人,危险范围内要清除可燃物品。

第十七条 实训室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在实训室堆放与实训需要无关的杂物、可燃物、易爆物。

第十八条 各实训室要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实训室值班人员或工作人员下班时,必须关闭电源、水源、气源、门窗,剩余药品必须妥善保存。当班教师要配合值班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九条 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训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加强实训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及时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

第二十条 实训室在从事涉及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强光、辐射等操作和实训时,要严格制定相关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实训室应采取适当的防盗技术手段,安装必备的防盗设施,实训楼等安全重点部位应配备门卫和晚间值班人员,门卫和晚间值班人员应按门卫制度和值班职责,尽心尽职。通过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做好实训室防盗安全工作。一旦发现盗窃事件,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卫部门报告。


第三章   环境安全


第二十二条 各实训室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的处理与排放的管理,不得污染环境。严禁在实训室内大声喧哗、抽烟﹑吃食物和乱丢垃圾。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入实训室。

第二十三条 涉及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实训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储存、做好进出管理、做好废弃物管理。学校定期收集和处理有毒有害废液和固体废弃物。处理工作实施“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理”的工作原则。

第二十四条 实训室设备应有明显的风险提示标识,应按规范布设清晰的疏散通道示意图等。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的化学品(本校当前重点为汽、柴油、油漆、香蕉水等)。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建立严格的危险化学品登记、交接、检查、出入库、领取清退等管理制度,要建立账目,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物相符。

第二十七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要制定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实训人员必须配备防护装备方可参与有关实训。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训教学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须经常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教职员工、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组织人员参加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学习危险化学品的规范化存储和使用知识。

第二十九条 对危险化学品要指定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专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使用过程中严格安全措施,坚持“五双制度”——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

第三十条 危险化学品应根据物质不同特性分类、分项存放。对存放中的危险化学品要经常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存放地点要安装防火、防水(潮)、防泄漏、防盗设施,无关人员禁止进入。

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由学校采购管理部门向具备经营资质的单位统一购置,严禁其它单位与个人私自购买。危险化学品的领用,须凭使用申请报告和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的领料单办理领料手续,并做好详细的领用和使用记录。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应按同一批次实训需求量按需申领,使用情况当日报告,实训剩余当日清退,严禁存放、带离实训室,严禁私自销毁、丢弃或借予他人。


第五章   特种设备安全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我校实训室涉及生命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压力容器(如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运行器械。

第三十三条 学校购置特种设备,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取得许可的单位。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特种设备的安装调试、质保期内的维护工作原则上由生产厂家负责实施,以确保安装、维护的质量和使用安全。特殊情况需由其他单位承担的,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装和调试完毕,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并经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检验合格,使用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资料,到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且将登记标志固定在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凡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第三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的使用状况,落实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整理、登记并妥善保管随机文件和资料,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组织做好设备的安装、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检验工作;落实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确保特种设备的管理与使用规范、安全。

第三十六条 特种设备管理与操作人员,必须通过相应的培训与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各实训室应制定服役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特种设备,并做好使用记录。特种设备使用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进行检修。

第三十八条 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放置。易燃气体必须安放在通风良好且配备泄露监测装置的场所。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

第三十九条 严禁使用超期气瓶,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退库,报学校负责送检。

第四十条 各种压力气瓶应避免曝晒和靠近热源,可燃、易燃压力气瓶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严禁敲击和碰撞压力气瓶;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压力气瓶要专气专用,严禁私自改装它种气体使用。

第四十一条 压力气瓶使用时要防止气体外泄;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存有安全余压;使用完毕及时关闭总阀门。

第四十二条 经常检查易燃气体管道、接头、开关及器具是否有泄漏 ,随时排除安全隐患。室内无人时,禁止使用易燃器具。


第六章  仪器设备安全


第四十三条 实训室设备应有专人负责维护,保持良好的性能,并处于完善可用状态,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四十四条 实训室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密切注意学校有关部门停水停电的通知和气象部门的恶劣天气预警通知,注意贵重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措施,如遇台风、暴雨、冰雹、雷暴等恶劣天气,应提前对贵重设备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小外界影响对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在发生恶劣天气情况时,须安排工作人员在现场值班。

第四十五条 各类实训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上机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实训方案,并做好各种准备工作。上机时严格按使用操作规程进行,开机后必须有人值守,用完仪器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对不遵守者,管理人员有权对其劝阻、纠错直至拒绝其继续使用。

第四十六条 对贵重设备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各种随机资料,要按规定存放,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携出或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须经领导批准,向管理人员办理出借手续,并按时归还。

第四十七条 贵重设备及其附属的安全装置,未经申报批准,不准随意拆卸与改装。确需拆卸或改装时,应书面请示学院领导批准,并报请设备处备案,方可实施。


第七章   事故处理与奖惩


第四十八条 发生事故时,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应立即报警。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实训室和个人,学校、学院有权停止其实训和作业,令其限期整改。凡被责令整改的实训室,要采取相应的限期整改措施,经各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五十条 对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了被盗、火灾、中毒、人身重大损伤、污染、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训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逐级报告学院、保卫处、设备处等有关部门和学校主管领导,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将予从严处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做出处理意见。对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追究肇事者、主管人员和主管领导相应责任;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 对遵守各级管理规定,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及文明操作实训中有显著成绩者;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排除险情,避免或减少伤亡事故发生或国家财产损失者;对在事故发生时,奋力抢救生命和国家财产有突出贡献者,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武汉城市职业学院辖内各实训室。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设备处负责解释。